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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6 16:10:53
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Technology Economics,缩写为CSTE。
第二条 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是全国技术经济工编辑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技术经济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团道德风尚,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敬重常识,敬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 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本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引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围绕技术经济学科领域,面向全国,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 组织和动员会员对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技术经济问题进行研究。
2、 组织和支撑会员开展技术经济学术研究与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3、 宣传普及技术经济学常识,推广先进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方法。
4、 组织编辑出版技术经济学科及其相关学科学术类、应用类书刊。
5、 促进并开展对会员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6、 开展民间国际技术与经济活动,发展同国外的技术经济团体和技术经济工编辑的友好交往。
7、 维护技术经济工编辑权益。
8、 组织开展技术经济决策论证工作,提出政策建议。
9、 组织进行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工作,接受委托承担技术经济项目评估和成果鉴定、专业职务资格评定等任务。
10、表彰优秀技术经济工编辑,评审优秀论著和成果。
11、兴办技术经济中介服务类、技术开发应用类经济实体。
12、评价、鉴定和推荐适销对路的名优产品,帮助企业开发产品,开拓市场。
13、组织开展其它与技术经济有关的各项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员、高级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团体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全国性部门与行业,从事技术经济研究的工作机构和学术团体和企业,拥护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章程,有加入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
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水平)以上的技术经济专家、学者和实际工编辑,拥护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章程,有加入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者,可以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本会会员二人先容;
3、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本会组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批准;
4、 由常务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实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并提出本会终止动议;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实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实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取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1、3、5、6、7、8、9、10项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2/3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技术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
3、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司库一人,负责对本会财务工作的引导监督。司库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均由理事长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设立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协调组织各项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和产业特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某领域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按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为本会直接管理和委托挂靠单位管理两类。凡分支机构委托挂靠单位管理时,本会与挂靠单位需就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签定委托协议。本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凡本会直接管理的分支机构,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凡属挂靠单位管理的分支机构,其法律责任由挂靠单位承担。委托挂靠单位管理的分支机构应积极参加本会的业务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或活动任务,定期向本会汇报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科协事业拨款;
5、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 利息;
7、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管理必须实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之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引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为由三扇风轮组成的三角弧形图案,风轮转动表示社会、经济、技术协调发展,内有CSTE英文大写字母,为本会英文名称的缩写。(附会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15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说明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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